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错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530民初30号
原告:山南市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西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山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与被告西藏山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山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于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依法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南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0.13元,由原告山南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