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玛格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某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8民初27215号 原告:武汉某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玛格斯公司)诉重庆某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至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玛格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至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格斯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了《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由原告对被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旁铂悦。澜庭1号、2号楼共计235套地暖工程进行施工,包括地暖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成品保护、系统供暖调试、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整理汇总及人员培训、维修保养以及为完成全部地暖工程所需的其他工作内容和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10日工程竣工。2021年7月被告委托第三方重庆君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包的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核定工程实际结算总金额为1851953.68元。2021年8月12日被告确认工程最终造价为1851953.68元,已付款1276255.56元,罚款扣除23500元,未付工程进度款496639.51元,未付质量保修金(保修款)55558.61元。原告已给被告开具发票金额1856793.67元,超过了被告应付款总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二年,现已过质保期,质量保修金应予以返还。因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及质量保修金(保修款)共计552198.1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剩余款项552198.12元及利息,利息以552198.12为基数,从2021年8月12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举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证明: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1条约定由原告承包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1号楼、2号楼,地暖工程共计235套。合同第5条合同价款约定合同总价1915718.68元。第7条付款方式约定∶双方结算办理完毕,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下3%为质量保修金。合同第11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限届满,且已履行保修义务后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7条结算中约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19.4.1条违约中约定被告违约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应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结算书,证明:2021年5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结算书,结算书中包含有合同结算申请表、合同结算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单位工程交付验收及物业移交接管表等原告需要向被告提交的用于结算的资料。其中《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中载明2021年1月24日原告已将工程移交给了被告指定的物业公司,至2023年1月23日保修期限届满,被告应退还保修款。 3.竣工结算确认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12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确认工程最终造价1851953.68元,未付保修款55558.61元、结算进度款496639.51元,合计未付款为552198.12元。 4.结算审核报告书,证明:被告委托重庆君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建的地暖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核定工程价款为1851953.68元。 5.发票,证明:原告已给板告开县发票签额为1856793.67元。 6.银行回单,证明:被告已支付合同款1276255.56元。 被告某元公司辩称:一、案涉合同结算金额为1851953.68元,被告现尚未支付剩余工程款496639.51元,保修金55558.61元。根据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7.8条约定,在进行进度款支付申报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报甲方书面审核……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现原告在结算后未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被告有权不予付款。二、根据双方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11.3条约定,乙方质量保修期届满、且乙方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后无息返还乙方;如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扣除费用的,则无息返还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乙方申请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文件。质保期到期后,原告尚未向被告及其物业公司申请退还保修金55558.61元,也未提供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文件,保修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被告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三、根据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11.3条约定,质量保修期届满,无息退还乙方。原告主张保修期利息也没有任何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1日,原告玛格斯公司与被告至元公司签订了《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约定被告至元公司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旁铂悦。澜庭1号、2号楼共计235套地暖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玛格斯公司施工。 《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7付款方式:7.4单栋壁挂炉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支付至本栋合同总价的80%。7.5单栋调试合格,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支付至本栋合同总价的8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预估结算金额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7.6精装竣备后,方可办理结算。双方结算办理完毕(含甲供材结算),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在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根据实际结算金额,由乙方向甲方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剩余结算总价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相关工程质量保修金约定按本协议第9条执行。7.8在进行进度款支付申报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后十日内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10.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10.1合同签订后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保留至元,小数点前四舍五入取整】即人民币¥95785.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伍仟柒佰捌拾伍元整)。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签订到竣工验收通过且无任何违约责任时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期间履约保函失效或有其他情况不能起到担保作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进度款中扣除相当于保函金额的合同价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 《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11质保期及质量保修金:11.1质量保修期:两年,自甲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且不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11.2乙方除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质保外,还须负责本项目5套已完工样板房(2号楼5楼4套及2号楼6楼2单位D户型)地暖工程的整改工作(以甲方指令为准,专项核价)、并负责质保(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质保期同上。11.3质保金的返还:乙方质量保修期限届满、且乙方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后无息返还乙方;如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扣除费用的,则无息返还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乙方申请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文件。 《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17.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19.4.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甲方按照应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偿,不再另外支付。 《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于2019年7月12日开工,2019年12月,被告委托重庆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供应的商品进行了检测,均符合《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59-2013的技术要求。2020年7月10日工程竣工。2021年7月,被告委托第三方重庆君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核定工程实际结算总金额为1851953.68元。2021年8月12日被告确认工程最终造价为1851953.68元,扣除已付款1276255.56元及罚款扣除23500元,至今尚余工程进度款496639.51元(1851953.68元×97%-1276255.56元-23500元)和质量保修金55558.61元(1851953.68元×3%)未支付,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当依法全面履行。 案涉工程项目于2020年7月10日工程竣工,2021年8月12日被告确认工程最终造价为1851953.68元。根据《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7.6:双方结算办理完毕(含甲供材结算),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被告应于2021年8月12日支付工程款1796395.07元(1851953.68元×97%),扣除已付工程款1276255.56元和扣罚款23500元,被告还应支付工程款496639.51元(1851953.68元×97%-1276255.56元-23500元)。 案涉工程项目于2020年7月10日工程竣工,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两年,根据《重庆至元成方弹子石(铂悦·澜庭)项目一期大区一标段地暖工程合同》7、11.3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7月10日返还原告质量保修金55558.61元(1851953.68元×3%)。 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工程款和质量保修金,构成逾期违约,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利息以552198.12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适当合理。 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返还质量保修金,理由正当。被告提出原告在结算后未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质保期到期后,未提供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文件,保修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拒绝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某格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96639.51元及工程款利息,利息以496639.5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某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某格斯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款55558.61元及工程款利息,利息以55558.6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某格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2元,由被告重庆某元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