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152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三角路村****水岸国际1幢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第三人:武汉玛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联投广场商业区23幢23层2号房-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玛格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