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合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628号C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496544XE。
法定代表人:黄苍胜。
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41957X。
法定代表人:吴春敏。
***合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11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合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8)闽05执793号。执行中,因本案与本院(2015)泉执字第1352号案件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均相同,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5)泉执字第1352号案件执行,并于2018年8月31日以(2018)闽05执7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现因(2015)泉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将该案指定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以(2015)泉执字第135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鉴于本案并入本院(2015)泉执字第1352号案件执行,且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该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1118号调解一案,指定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燕珍
书 记 员 陈永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