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与重庆某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2039号
原告:包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龚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包某某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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