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576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024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