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恩创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雅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2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市雅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护贤西二路138号5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雅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10000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