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5执保4860号 申请人:山东巨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政府驻地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国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永乐镇水巷子好吃街64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巨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国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5)鲁1525民初8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172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172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