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凡统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财保33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DUY8L。
法定代表人:文渝,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凡统立,男,土家族,生于1980年8月1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第三人:杨昌华,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7月2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保全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凡统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凡统立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渝DXXX**)予以查封并扣押。第三人杨昌华自愿用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账户内存款500000元为申请保全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02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