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7552号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65110。
法定代表人:杨贤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1单元1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DUY8L。
法定代表人:文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71元,由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赵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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