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雷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13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曹兴东路14号四楼之1。
法定代表人:李海生。
被申请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1单元13楼3号。
法定代表人:文渝。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213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409.2元。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409.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艺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