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优浦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3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昌路7号29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7349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优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73号星都大厦10楼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287983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房子167号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AL1B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达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8NNET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优浦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1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