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铁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2044号 原告:重庆某某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某某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重庆某某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32.92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