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4191号
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6幢22-1。
法定代表人:陈治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冯雅凋,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龙湖源著北区3栋31-22号。
法定代表人:邓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泽公司)与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光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引盛公司支付欠款120672.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0672.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引盛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事实与理由:光泽公司与引盛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在重庆市江北区签订《防火卷帘门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约定,光泽公司向引盛公司提供防火卷帘门,用于2019-2021年度龙湖项目消防工程,并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安装合同》签订后,光泽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引盛公司却未按约付款。2019年12月16日,双方签署4份《对账单》,引盛公司合计欠款220672.03元,经光泽公司多次催收,引盛公司仅支付10万元,仍欠120672.03元未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盛公司(甲方)与光泽公司(乙方)于2019年7月2日签订的《安装合同》约定,因甲方施工生产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2019-2021年度龙湖项目消防工程所需的防火卷帘门,产品数量以每个项目现场签字的收方单的量为准;交(提)货地点为主城内,乙方至甲方指定的地方安装;验收标准、方法为甲方项目部、乙方代表按照约定收方,最后以消防验收合格为准,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装合同》签订后,光泽公司在引盛公司承接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北碚区的房屋建筑消防工程进行了防火卷帘门的安装,《安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安装合同》约定产生争议时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北碚区,不在本院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丝雨
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