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336号
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322526。
法定代表人:陈治杉,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房子****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AL1B16。
法定代表人:邓明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并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自接到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靳珊珊
书 记 员 辛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