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00号
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322526。
法定代表人:陈治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雅凋,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房子****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L1B16。
法定代表人:邓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3.44元,减半收取1396.72元,由原告重庆光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阙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