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信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播州区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204号

原告:四川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7DG60。

法定代表人:李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

原告四川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4元,减半收取2137元,由原告四川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