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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亚欧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司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21民初895号 原告:安 被告:安 被告:南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