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131号
原告:成都万博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125号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737054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称:昆明阳光基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产业楼B座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4810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万博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万博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博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博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即4410元,由原告成都万博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