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派尼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宜兴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常州旭阳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上塘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派尼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旭阳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锡仲调字第01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依照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调字第011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