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1585号之一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