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民初598号
原告:江西泽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316号6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8JTWU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江西泽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泽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泽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泽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泽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