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交投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7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冀1127民初76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保全措施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冻结及其名下房产、地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