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交投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761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湖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2元,减半收取计2991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