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世宇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世某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圣水镇小某眼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524民初375号 原告: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河县圣水镇小某眼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柳河县圣水镇小某眼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某眼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某眼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3.被告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会计凭证,以供原告查阅;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原告持有被告的股份比例为48.5928%,被告实际经营一直由法定代表人***操控。自2023年6月25日,原告入股被告以来,原告未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被告也未曾组织原告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以及向原告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为了解被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公司控制人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股东权益。2024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的公司注册地,分别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邮寄了《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申请函》,上述邮件于2024年2月6日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至原告本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15日,现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小某眼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小某眼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65.98万元,现公司股东为***、***、***。***持有小某眼公司48.5928%股份,***持有的小某眼公司股份系2023年6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取得。2024年1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分别向小某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邮寄了《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申请函》。该《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申请函》载明:“2023年6月25日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公司)依法取得柳河县圣水镇小某眼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某眼公司)48.5928%股权,世宇公司成为股东后,未参与小某眼公司的生产经营,小某眼公司也未组织世宇公司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以及向世宇公司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为了解小某眼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小某眼公司控制人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世宇公司的合法股东权益,世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申请查阅、复制自小某眼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全部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小某眼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上述邮件因拒收被退回。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查阅、复制诉讼请求中所涉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日。 以上事实有小某眼公司企业信息网络查询截图四页、《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申请函》、照片三张、邮寄轨迹六页、退回邮件两份、小某眼公司企业档案以及当事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作为小某眼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原告***为了解小某眼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邮寄《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申请函》的方式向被告小某眼公司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并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但邮件无法妥投,且被告小某眼公司截止本案诉讼时亦未提供上述材料,故原告***可以以诉讼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小某眼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证明***存在不正当目的或其他不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情形,故***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复制小某眼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查阅小某眼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公司股东可查阅公司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并不包含原始会计凭证,故对原告要求查阅小某眼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河县圣水镇小某眼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办公场所提供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二、被告柳河县圣水镇小某眼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办公场所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柳河县圣水镇小某眼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