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3865号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杭州九天网商服装大厦内9-903。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杭州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杭州某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