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5478号
原告:杭州某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某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某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