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民初2029号
原告:武汉市咏拓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泰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5573236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鑫彩银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化工厂东、高连五金西、规划路南泰和工业园第4号厂房2层1号房(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918968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贝克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泰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279761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万森(武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通源南路1号包装制品生产项目(泰和工业园)2号厂房/单元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4L4H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彩皇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通源南路1号泰和工业园2栋3层1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882162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文鑫创美广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泰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Q9Y8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武汉天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泰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2273102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精彩世纪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化工厂东、高连五金西、规划路南泰和工业园第4号厂房5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38362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益倍(武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通源南路1号泰和工业园2号楼4楼1号房0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RT0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森源建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泰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LF00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十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福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通源南路1号泰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8663622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咏拓印务有限公司、武汉鑫彩银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武汉市贝克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武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武汉彩皇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文鑫创美广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天玺印务有限公司、武汉精彩世纪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益倍(武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森源建丽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福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十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咏拓印务有限公司、武汉鑫彩银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武汉市贝克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武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武汉彩皇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文鑫创美广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天玺印务有限公司、武汉精彩世纪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益倍(武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森源建丽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十原告已交纳),由十原告自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