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4645号
原告:武汉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某丙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彩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彩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081.8元及违约金;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函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广告制作、安装工作,被告从事房地产开发。2021年4月,被告为开展“景某半岛”项目广告宣传工作与原告签订《景瑞·天赋半岛罗马道旗制作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商品,同时对价款或酬金、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合同期限等进行约定。2021年6月,被告为开展“景某半岛”项目广告宣传工作与原告签订《景瑞·天赋半岛户外花箱制作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商品,同时对价款或酬金、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合同期限等进行约定。2021年7月,被告为开展“景某半岛”项目广告宣传工作与原告签订《景瑞·天赋半岛户外灯箱制作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商品,同时对价款或酬金、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合同期限等进行约定。后双方进行开始合作,原告依约完成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制作广告产生的制作安装费用6081.8元,经原告反复催要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为以制作费6081.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1月8日开票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未产生保全费、保函费,原告自愿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精彩某丙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景瑞·天赋半岛罗马道旗制作承揽合同》,拟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制作总价为26394元的项目道旗。
证据二、《景瑞·天赋半岛罗马户外花箱制作承揽合同》,拟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制作总价为24804元的户外花箱。
证据三、《景瑞·天赋半岛罗马户外灯箱制作承揽合同》,拟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制作总价为12800元的户外灯箱。
证据四、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原告履行已开票义务。
证据五、转账记录,拟证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
证据六、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经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6081.8元。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欠付款项无异议,对违约金起算时间无异议,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为按LPR一年期计算。
被告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与原件进行核对,被告某乙公司对原告精彩某丙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定作方(甲方)某乙公司与承揽方(乙方)精彩某丙公司签订《景瑞?天赋半岛罗马道旗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编号:KW****019】,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作景瑞?天赋半岛项目的罗马道旗(30套)。第一条加工成品:1、产品名称:景瑞?天赋半岛项目的罗马道旗。2、规格(颜色、编号、样式、材质):颜色(黑色)、样式、材质(汽车烤漆黑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数量:罗马道旗30套。4、交货日期:2021年4月30日。第五条价款或酬金: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叁佰玖拾肆元整(¥26394元)。2、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①乙方交货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的90%;从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结算剩余10%的款项。②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等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直至乙方依约提交发票时为止。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5、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定作方(甲方)某乙公司与承揽方(乙方)精彩某丙公司签订《景瑞?天赋半岛户外花箱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编号:KW****021】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作景瑞·天赋半岛项目的户外花箱(60个)。第一条加工成品:1、产品名称:景瑞?天赋半岛项目的户外花箱。2、规格(颜色、编号、样式、材质):颜色(黑色)、样式、材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数量:户外花箱60个。4、交货日期:2021年6月30日。第五条价款或酬金: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捌佰零肆元整(¥24804元)。2、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①乙方交货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的90%;款项的10%作为本次合约质保金,本合同项下户外花箱交付后6个月内花卉存活率应达80%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结算剩余款项。②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10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直至乙方依约提交发票时为止。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5、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定作方(甲方)某乙公司与承揽方(乙方)精彩某丙公司签订《景瑞?天赋半岛户外灯箱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编号(KW****025)】,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作景瑞?天赋半岛项目户外灯箱(1块)。第一条加工成品:产品名称:景瑞?天赋半岛项目户外灯箱,规格(颜色、编号、样式、材质):型材黑色拉布灯箱,8mmpvc铺满做垫层,面铺户,外防水LED灯带,画面UV内光刀刮布,配定时开关控制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数量:灯箱1块。交货日期:2021年7月1日。第五条价款或酬金: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元)。2、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①本合同签订且交货并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后30天内支付款项的90%;从交货且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之日起算,于次年同月的下一个月结算剩余10%的款项。②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等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直至乙方依约提交发票时为止。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5、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现精彩某丙公司认为原告依约完成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合同全部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精彩某丙公司提交开票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发票号码分别为08119954、08119955、08119956,购买方均为某乙公司,销售方均为精彩某丙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印刷品*广告制作费,价税合计分别为21624元、26394元、12800元。
精彩某丙公司提交的精彩某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图片“天赋半岛明细”显示:1、2021年3月,账单金额21624元,开票日期11月8日,开票金额21624元,已结款11520元,到账日期2022.4.7,未付金额/质保金2162.4元,备注:花旗已开全票留有10%质保金。2、2021年4月,账单金额26394元,开票日期11月8日,开票金额26394元,已结款23754.6元,到账日期2022.4.1,未付金额/质保金2639.4元,备注:罗马道旗已开全票留有10%质保金。3、2021年6月,账单金额12800元,开票日期11月8日,开票金额12800元,已结款11520元,到账日期2022.4.1,未付金额/质保金1280元,备注:户外灯箱已开全票留有10%质保金。合计:账单金额60818元,开票金额60818元,已结款46794.6元,未付金额/质保金6081.8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精彩某丙公司陈述,2021年4月双方签订《景瑞?天赋半岛罗马道旗制作承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罗马道旗30套,合同总价为26394元。2021年6月双方签订《景瑞?天赋半岛罗马户外花箱制作承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户外花箱60个,合同总价为24804元。2021年6月双方签订《景瑞?天赋半岛罗马户外灯箱制作承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户外灯箱1块,合同总价为12800元。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还剩余款项6081.8元。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第12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已交付定作物的制作费日千分之一为违约金。
被告某乙公司陈述,我们认可原告已完成约定事项,被告资金链有问题,所以剩余款项未支付。违约金过高,应该按照LPR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本案中,精彩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景瑞?天赋半岛罗马道旗制作承揽合同》、《景瑞?天赋半岛户外灯箱制作承揽合同》、《景瑞?天赋半岛户外花箱制作承揽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委托精彩某丙公司加工制作景瑞?天赋半岛项目的罗马道旗、户外灯箱和户外花箱,实际上是精彩某丙公司按照某乙公司的要求,完成罗马道旗、户外灯箱和户外花箱的制作及安装工作,某乙公司给付报酬,故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案涉三份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精彩某丙公司已完成约定事项,某乙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制作费用,现某乙公司认可原告已完成约定事项,对欠付款项无异议。故对精彩某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608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原告精彩某丙公司要求违约金计算以制作费6081.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1月8日开票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违约金起算时间无异议,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为按LPR一年期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本院审查证据后认为,精彩某丙公司诉请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实际系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双方合同约定“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过分高于精彩某丙公司的损失,本院对某乙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予以采信,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故对于精彩某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081.8元;
二、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81.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莹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