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7623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13122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8052.71元(以131220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自2023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6月16日),以上第1、2项暂合计139272.71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气管非开挖牵引顶管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专业劳务服务,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对接人负责协调管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务内容、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劳务义务,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煤气管非开挖牵引顶管施工工作,经结算,三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共计131220元。然而,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拖欠全部款项,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分割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工程规模较大,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将会涉及公共安全,对承包人有法定建设资质要求,承包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案涉《煤气管非开挖牵引顶管劳务合同》合同内容:抬头显示甲方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南昌进贤县。一、承包单价及计量方式。1.单价:Φ200煤气管115元/米(含3%劳务发票)。2.拖拉管长度以实际拖拉长度为准。二、付款方式:工程完工支付50%的工程量款,待业主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清全款,若甲方验收合格未付清,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三、工期要求。施工工期:本工程自2023年7月16日至实际竣工日。四、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并确保道路畅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确保施工不受干扰。2.甲方负责围挡、挖出入枪口、泄压口、泥浆外运。3.施工完成后甲方做井,并清理和恢复现场,甲方指派现场负责人协调地方工作。4.提供合格管材到施工现场。五、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甲方提供的拖拉管情况及甲方要求的工作内容,并依据施工设计文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2.在施工中应服从甲方指挥,负责完成甲方图纸要求及时间节点,并顺利通过验收合格。3.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不得随意或借故拖延工期。六、安全生产。甲方负责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并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在施工前应探明管道走向的其它管线位置,若施工中造成其它管线等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保险,如有安全问题,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七、其它。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出现违约双方可在各自所在地法院或劳动部门解决,违约方并支付律师的出差费和各种费用开支,违约赔偿工程造价的20%。2.由于不可抗力或甲、乙双方都未预料的特殊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双方协商解决。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付清合同终止。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落款处的甲方只有甲方代表签名人为:***,乙方只有乙方代表签名人为***。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是煤气管道施工工程,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中的线路管道工程,施工涉及公共安全,技术要求高,质量要求严格,需要相应的建设资质,已超出一般的承揽范畴,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原告承包的是该煤气管道工程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属于劳务作业分包。案涉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其合同相对方(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之间的劳务分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关系。案涉《煤气管非开挖牵引顶管劳务合同》实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江西省进贤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