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5376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2025年9月17日,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9.90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