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426民初255号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德安县朝阳路308号洪达万象广场工程项目。根据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以及被告保留了质量保证金776975.09元。现案涉项目质保期届满。2024年1月8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向被告送达质保金催收函,向被告拒绝支付其保留的质保金776975.09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776975.09元、原告就该诉请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1%比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保全保险费发票一份等。 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质保金数额无异议,欠款属实。违约金及利息按合同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按5%收取,土建保修第4年满承包人完成相应期责任后无息返还0.5%,第5年满承包人完成相应期责任后无息返还0.5%,等等。 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扣留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776975.09元(按工程款的1%计算)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属施工合同。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质保金776975.09元未支付意见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776975.09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保障工程成本的支出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本案未付款项虽为工程款,但已转为质量保证金,且距工程竣工日期超4年,故,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本院酌情认定为以776,975.09元为基数,按立案之日起即2024年2月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45%计算,自2024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776975.09元; 二、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776975.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5元、保全费4404.88元,共计1018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德安县人民法院,账号:143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保全保险费23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德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