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827号
原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忠路10号院10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