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03民初15024号
原告(反诉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丰胜路南侧轻纺城市场9幢3单元3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贝德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9号中铁云时代广场金地座14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天公司)、第三人云南贝德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1)云0103民初16449号民事判决。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云01民终832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164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重审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云南贝德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43619950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未向原告支付款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52493元,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7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3985元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被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贝德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联合体中标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标段)项目。2018年6月11日,被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贝德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作为甲方,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乙方签订《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盘龙区人民政府委托被告就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标段)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内容:数据基础情况的调研分析;数据规范化整理;房地属性数据的整合关联;数据整合成果的检查;技术服务费总额81803410元,根据投标结果,中标单价115元/不动产单元,暂定盘龙区有711334个不动产登记单元数,暂定合同金额为81803410元,实际结算以最终成功汇交到国家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平台的不动产单元数乘以中标单价结算。被告中标后于2018年4月18日与原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中标的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标段)项目交由原告负责实施,范围以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工作范围为准;约定合同价款:预计项目总价49793380元,预计项目数量711334个不动产登记单元,项目合同单价70元/不动产单元,实际结算以最终成功汇交到国家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平台的不动产登记单元数乘以单价进行结算。在原告同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原告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被告与盘龙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及要求,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2018年12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原告完成的216253个不动产单元数据进行了阶段性验收,并形成了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项目阶段性验收意见:本项目现阶段完成整合并入库的不动产单元数共216253条,提交验收的成果和资料基本齐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2020年1月20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原告完成的680285个不动产单元数据进行了终验,并形成了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项目终验验收意见:项目完成整合并入库的不动产单元数共680285个,提交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内容。为实施上述项目,原告方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但被告仅于2018年7月25日支付原告400万元技术服务费,仍差欠原告43619950元技术服务费用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我方与原告属于合作合同纠纷,而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我方在原一审时向苍穹公司付款条件不成就。现重审时已经收到盘龙区政府付款3000万元,可以依据双方结算金额27187485元支付余款23187485元。但该款一直被原告查封,我方愿意在3000万元中支付该余款。双方合同约定以收到建设方(盘龙区政府)付款为双方付款的前提和基础,我方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盘龙区政府支付的3000万元。三、双方确认结算款总额为2718748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万元后,剩余应付结算款数额为23187485元,而非原告诉称的应付43619950元。1、原告与建设方的不动产单元验收数额并不等于是最终结算的不动产单元数额,更不是我方付款结算数额。2、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付款总价款为2450万元。3、双方在2020年3月进行了最终结算款的协商,在4月下旬后进行了付款金额结算确认。4、原告以双方结算金额书面向答辩人发函催收23187485元。5、双方于2020年5月14日书面确认结算总金额为27187485元,未付结算金额为23187485元。四、原告请求赔偿因未向其支付款项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52493元,损失款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7日显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应当以双方结算金额确定应付余款23187485元,先前因付款条件不成就,现我方愿意按照双方结算确认数额完成支付余款(原告应对保全的账户解封,我方才可完成支付),但不应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和所谓经济损失,保全行为对我方造成的巨大损失,我方保留追诉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部分诉请。双方补充协议中对项目数量和总价做出了修改,原告在被告与盘龙区政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出具了2个文件认为通过验收并成功入库的不动产单元数455437个,这与诉状不一致。原、被告总经理在微信当中最终结算中确认大致是410000个。
第三人云南贝德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与被告答辩意见一致,我公司与被告合作实际参与该项目的具体工作,该项目工作并非原告独立完成,项目不是转包给原告。
被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519万元。事实及理由:双方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项目合作合同书》第七条工作完成时间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0日,原告应当在2018年7月27日完成工作并验收,由于原告在2019年12月23日才逾期完成自己承担的技术服务工作,致使我方不能就整体项目提交终验,后在2020年1月20日才完成最终验收,总共逾期519天。依据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赔偿办法规定,原告应当承担支付反诉人违约责金519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同意分阶段延迟验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确认和体现,且被告并未因此我方延期交付向业主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的主张和答辩相违背,被告在答辩中陈述其和我方是合作关系,原告只是协助工作,延期提交验收的责任应是被告自己造成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告的反诉说明原、被告不是合作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本院对苍穹公司提交的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主城五华标段)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技术服务合同公示信息、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意见书、苍穹公司与山东征途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苍穹公司与四川藤煌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苍穹公司与北京时代公司签订的《技术外协合同》、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项目阶段性验收意见及会议签到表、项目阶段成果确认函、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项目终验验收意见及会议签到表、支付款项凭证、关于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项目验收后对接处理的申请函告、诉讼费票据、保全费票据、保全费票据、云0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会议纪要、关于昆明市西山区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延期提交数据的请示及后期数据汇交计划、关于昆明市呈贡区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延期提交数据的请示及后期数据汇交计划、通知、《项目阶段成果确认函》、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终检验验收意见、民事判决书、应收账款催款函、访谈记录,对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合作合同书、补充协议、公证书、楚雄兴彝村镇银行电汇凭证、应收账款催款函、项目确认函、项目询证函、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项目终验验收意见、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盘龙区标段)项目终验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册。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综合评述。对苍穹公司提交的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员工打卡记录、2020年项目人员劳动合同书、2020年项目人员社保证明、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19日员工打卡记录、2021年项目劳动合同书、2021年项目人员社保证明、2020、2021年项目人员工资表、2020年、2021年项目费用支出表、费用票据的证明内容将在下文予以综合评述。对立天公司提交的调解协议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关联性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苍穹公司与立天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立天公司就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项目按照《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整合数据库标准(试行)》《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昆明市盘龙区(不含阿子营、滇源镇)土地、房屋等原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清理、规范和整合,对其空间数据要素、数据格式、属性内容等进行清理整合,建立符合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和数据服务等事宜与苍穹公司进行合作。技术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0日历天内完成服务内容,提交服务成果。预计项目数量为711334不动产单元,预计项目总价:人民币49793380元。项目合同总价:实际完成的不动产登记单元数×成交单价:人民币70元/不动产单元。立天公司在收到建设方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合同额的10%,计人民币4979338元整。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本标段辖区内土地、房屋全部档案数据整合,并通过验收入库、汇交至国家后,立天公司在收到建设方款项后按实际通过汇交数结算至项目总额60%;质保期满后,立天公司在收到建设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剩余尾款(按实际通过汇交数为准)。苍穹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每逾期一天,苍穹公司应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立天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导致苍穹公司不能按期完成预定工作计划,按每日10000元支付违约金。但因建设方未支付立天公司款项或苍穹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延期付款的除外。此外,合同还对服务进度、技术要求等进行了具体约定。2019年12月5日,苍穹公司与立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技术服务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原合同第五条第一款“预计项目数量711334不动产单元,预计项目总价人民币49793380元。”修改为“符合验收要求且图属档案一致的存量数据整合不动产单元数以通过专家验收的不动产单元数为准…”原合同第五条第三款“项目合同总价:实际完成的不动产登记单元数×成交单价:¥70元/不动产单元”修改为“项目合同总价:实际通过专家验收的不动产单元数(不包含第三方单位入库首次登记的不动产单元数)×成交单价:¥65元/不动产单元”;原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立天公司在收到建设方首付款后10日历天内,支付暂定合同额的10%,待完成让合同委托的全部工作并通过验收入库且收到建设方款项后支付项目总额的60%,剩余款项待质保期满后支付”修改为“支付方式:立天公司在收到建设方首付款后支付400万元给苍穹公司,尾款待苍穹公司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专家验收,建设方给立天公司支付款项后,立天公司于10天之内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苍穹公司。”原合同本条款中其余部分不变,原合同第三条7.2.8款自动终止。
2020年4月30日,苍穹公司向立天公司发送《应收账款催款函》,载明:鉴于苍穹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与立天公司签订了《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项目在苍穹公司组建的项目部保质保量实施后,通过了由盘龙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验收组的阶段性验收、项目最终验收工作。项目最终验收完成680285个(其中图属档一致455437个不动产单位,图属一致22832个不动产单元,已落宗未登记202016个不动产单元),提交验收的成果和资料基本齐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因项目结算借款及支付方式变更,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立天公司应于项目验收后,10日内向苍穹公司按照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所有款项。截至2020年4月30日,立天公司已支付苍穹公司4000000元,尚有23187485元未支付。综上,立天公司应付苍穹公司总金额为23187485元。请立天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函或将应付未付合同价款全额直接款项支付至苍穹公司指定的账户。2020年5月9日,立天公司做出《关于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催款函”回复》,载明: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在收到“应收账款催款函”后,特此做出回复如下:1、“已落宗未登记部分”业主方未确定最终定价,因此无法与贵方确定这部分的价格;2、截止今日我司一直未收到业主的款项,因此按双方合同约定“背靠背”无法回款。
另查明,2021年7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立天公司起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贝德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云0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本院认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和盘龙区政府实际上确认了未按期完成基数服务工作并非原告、贝德公司的原因导致,在此基础上又通过在其后的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落实会议纪要精神,给予了原告、贝德公司完成约定工作的宽限,而原告、贝德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应视为双方通过实际的履行行为对合同所约定的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进行了变更,故虽然原告、贝德公司提交项目成果并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最终验收晚于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但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经盘龙区政府、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月20日组织验收,原告、贝德公司提交的完成整合并入库的不动产单元数共680285个,按照合同约定的115元/不动产单元,总价款为78232775元。
楚雄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变更为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25日,立天公司向苍穹公司支付了4000000元。立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2022年11月18日收到盘龙区政府支付的30000000元,在执行阶段与盘龙区政府达成和解,盘龙区政府于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10000000元,5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200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立天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数额及苍穹公司和立天公司否是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本案中,苍穹公司与立天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苍穹公司依约向立天公司提供了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项目的技术服务,则立天公司应向苍穹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对于苍穹公司完成的不动产单元数,根据《技术服务合同》记载双方合作的内容为昆明市盘龙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项目,具体范围以立天公司与建设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为准。苍穹公司需按照云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根据(2020)云0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可确定经盘龙区政府、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月20日组织验收,该项目提交的完成整合并入库的不动产单元数共680285个。故本院认定苍穹公司完成的通过专家验收的不动产单元数为680285个。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项目合同总价:实际通过专家验收的不动产单元数(不包含第三方单位入库首次登记的不动产单元数)×成交单价:¥65元/不动产单元”,立天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为44218525元(680285×65),由于立天公司已支付了4000000元,故还需支付40218525元。对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尾款待苍穹公司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专家验收,建设方给立天公司支付款项后,立天公司于10天之内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苍穹公司。”立天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盘龙区政府支付的30000000元,后续款项的支付将按执行和解的时间履行,最后一笔履行期限为2023年5月30日前,故本院认为本案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立天公司称应按《应收账款催款函》中记载的金额进行认定的辩称,2020年4月30日,苍穹公司向立天公司发送《应收账款催款函》,催款函记载“立天公司应付苍穹公司总金额为23187485元。请立天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函或将应付未付合同价款全额直接款项支付至苍穹公司指定的账户。”该催款函明确记载了承诺期限为立天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20年5月9日,立天公司出具的《关于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催款函”回复》表示“已落宗未登记部分业主方未确定最终定价,因此无法与贵方确定这部分的价格。”由于立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苍穹公司提出的金额予以确认,故双方仍应按《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应付款项,本院对立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对于苍穹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虽立天公司未按约定向苍穹公司付款,但建设方即盘龙区政府也未按时向立天公司付款,
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立天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导致苍穹公司不能按期完成预定工作计划,按每日10000元支付违约金。但因建设方未支付立天公司款项或苍穹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延期付款的除外。”故本院对苍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苍穹公司主张的超过质保期一年后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发生的维护费,由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售后服务的7.2.8条已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终止,双方未对超过质保期产生的维护费进行过约定,且立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并未要求苍穹公司从事质保维护工作。故本院对苍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苍穹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由于该费用非本案必然产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立天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苍穹公司称由于昆明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领导小组发了会议纪要,要求分阶段验收,同时因工作量较大及甲方的原因造成迟延交付。根据(2020)云0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和盘龙区政府实际上确认了未按期完成基数服务工作并非原告、贝德公司的原因导致,在此基础上又通过在其后的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落实会议纪要精神,给予了原告、贝德公司完成约定工作的宽限,而原告、贝德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应视为双方通过实际的履行行为对合同所约定的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进行了变更,故虽然原告、贝德公司提交项目成果并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最终验收晚于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但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天公司与盘龙区政府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认为立天公司迟延交付项目成果不构成违约,故基于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苍穹公司向立天公司迟延交付也不能认定为违约,本院对立天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4021852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1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4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人民币240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