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星瀚测绘有限公司与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28839号之一 原告:河南星瀚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中同大街铁道北街汇景花园G-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杰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星瀚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星瀚测绘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星瀚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