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15执异253号 申请执行人: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联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380号天朗蓝湖树24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本院在执行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数码公司)与西安联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利通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苍穹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苍穹数码公司称,苍穹数码公司与联利通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联利通讯公司已支付3万元,剩余52万元未支付。联利通讯公司没有在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苍穹数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联利通讯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债务。现苍穹数码公司发现联利通讯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为(2021)京0115执5876号案件被执行人,要求***在未缴纳出资594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在未缴纳出资486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苍穹数码公司与联利通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5民特75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联利通讯公司支付软件设计款及利息。裁定书生效后,苍穹数码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5执5876号。执行过程中,经查,联利通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联利通讯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1280万元。公司股东为***、***,其中***认缴出资576万元(实缴出资90万元),***认缴出资704万元(实缴出资110万元)。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递的方式向苍穹数码公司提供的***、***的住所地发送追加申请书副本,邮件显示未妥投退回。苍穹数码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认定,需要查明股东、发起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本案中,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苍穹数码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取得联系并进行有效送达,在执行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本院对苍穹数码公司提出的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