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民终9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7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7,828.98元,由某乙公司负担426.98元,某甲公司负担7,402元;财产保全费2,696.3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