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民终17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6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