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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常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2265号 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0元,由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