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与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70号
原告:万州区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经营者: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重庆市万州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万州区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万州区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某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万州区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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