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8712号
原告: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岔路口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5TG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4641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XX装饰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XX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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