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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8712号 原告: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岔路口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5TG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4641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XX装饰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XX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