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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某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2706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某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某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