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21民初606号
原告: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鲁班街24-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宸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辰良裕祥小区11号楼101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宸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