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3593号
申请人: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11197C,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999号3号楼3楼西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惠程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9073812M,住所地苏州市彩香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惠程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惠程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作出担保承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惠程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