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3民初251号 原告:陆标,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被告:湖北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内环南路103号4栋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FBYW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陆标与湖北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陆标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陆标负担。 审判员 朱 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