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3民初251号
原告:陆标,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被告:湖北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内环南路103号4栋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FBYW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陆标与湖北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陆标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陆标负担。
审判员 朱 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