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德百物流批发城**楼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孟祥路,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