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1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兰,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原审第三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D5号楼商业06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路,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高晓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尚 敏
书 记 员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