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91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D5号楼商业06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与双福大道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491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赴德州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三八××号,产权证证号为:鲁(2017)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一宗,上述土地本院为轮候查封,不予处置。
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到庭,了解到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至今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未发放,银行存款已经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土地也被多次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