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D5号楼商业06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与双福大道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491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8145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