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91民初11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D5号楼商业06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路,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康纳斯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6596号院内第二排东起第一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让·***·****,经理。
申请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康纳斯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1138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纳斯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顺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康纳斯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